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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台市就业创业相关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1    来源: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市经济开发区、沿海经济区、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西溪景区综合发展部:

  现将《东台市就业创业相关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台市财政局

  2020年3月27日

  东台市就业创业相关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和盐城市有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积极有效防控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就业创业负担,确保就业局势平稳,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首次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自主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按规定为其他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且依法申报纳税,分别给予3000元/户和1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申领材料:《东台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已登记失业及创业信息的《就业创业证》(学生再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退役士兵(士官)证》或《军官证》、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农民提供户口簿)、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部门出具的连续6个月的申报或纳税凭证、带动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和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

  二、降低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条件。发挥富民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发放个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的十类重点群体全额贴息额度由10万元(含)以内提高至15万元(含)以内;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小微企业当年(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富民创业担保贷款重点支持对象的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由25%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由15%下调为10%,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贴息。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申领材料:具体材料和流程按照《转发省财政厅等关于做好江苏省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

  三、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租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及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创办的创业主体,给予每年2000元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的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初次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基地以外自行租用合法经营场地创办的创业主体,可享受同上租金补贴,已从其他渠道享受政府租金补贴(减免)的各类创业主体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申领材料:《东台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已登记失业及创业信息的《就业创业证》(学生再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退役士兵(士官)证》或《军官证》、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农民提供户口簿)、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和租金票据、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创业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在我市初次创业创办的创业经营主体,初创主体需吸纳其他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他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初创主体实际带动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确定,每带动1人给予1000元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时,被带动就业人员必须在申请人单位工作,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一次性发放。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3年内提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逾期不再受理。已从其他渠道享受政府就业补贴(减免)的各类创业主体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申领材料:《东台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创业者身份证、已登记失业及创业信息的《就业创业证》(学生再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退役士兵(士官)证》或《军官证》、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农民提供户口簿)、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和带动就业人员劳动合同,以及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近三个月社保缴费单、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当年按市人社、财政部门确认的公益性岗位和数量,通过公开招聘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不含劳务派遣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经市人社、财政部门核定后按实际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我市当期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上均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申领材料:《东台市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东台市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明细表、单位合法证照、安置人员身份证、安置人员已登记困难类型信息的《就业创业证》、签订的劳动合同,安置名单、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及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等材料。

  六、创业孵化补贴。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创业载体,为载体内的创业企业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技术咨询、培训和交流等各类创业孵化服务,经过至少一年的创业孵化服务,创业企业成功孵化出园(基地内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按孵化成功项目数给予创业载体创业孵化补贴,每个孵化项目补贴不超过2000元。

  申领材料:《东台市创业孵化补贴审核表》、《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花名册》、基地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创业载体市级及以上认定的证明材料、孵化成功实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基地和初创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创业服务协议和经创业实体盖章确认的撤离基地通知书、《创业孵化服务记录表》、创业实体原注册登记证书和迁出基地后注册或变更(原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不变)的创业实体注册登记证书、创业实体撤离基地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孵化成功实体花名册、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

  七、创业基地运营补贴。对我市经认定的盐城市级及以上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实训)基地以及利用自有住房初次创业、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创业者,按实际支付的水、电、宽带接入以及用于就业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服务能力支出,给予创业基地运营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已从其他渠道享受政府创业基地补贴的各类创业主体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申领材料:《东台市创业基地运营补贴申请表》、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上一年度水电宽带接入及用于就业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提升服务能力等支出凭证(票据抬头需与补贴申报单位一致)、基地和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户名,开户行,账号,联系人,联系电话)。利用自有住房创业者还需提供注册登记的房产证,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还要提供退《退役士兵(士官)证》或《军官证》、《就业创业证》(学生可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证书)、注册登记的房产证等材料。

  八、申报流程

  1、补贴对象携带申报材料向镇区(街道)人社机构提出申请。

  2、镇区(街道)人社机构应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并对创业者的创业情况进行实地考察,调查属实拍照留档上传,符合条件初审通过,上报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审核。

  3、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集中上报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

  4、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定,审核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人社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

  九、其它事项

  1、本办法中首次成功创业是指创业者首次在我市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民政综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状态,并担任企业或单位法定代表人、民办非企业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2、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创业基地运营补贴必须为企业或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的负责人。

  3、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向公益性岗位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我市公布的当期最低工资标准。

  4、本办法中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毕业生(毕业2年内)。

  5、各项扶持补贴资金应在符合申请条件之日起一年内办理,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6、补贴对象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承担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本办法自3月1日起执行。

下一条:东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精品工程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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